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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全文

    凡一军: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

    当其任者掌其事,不当其事者亦赞其事。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军帅详监军,监军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军师遵行。

    功熏等臣世食天禄,其后来归从者,每军①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

    尚尚田一亩当尚中田一亩一分,当尚下田一亩二分,当中尚田一亩三分五厘,当中中田一亩五分,当中下田一亩七分五厘,当下尚田二亩,当下中田二亩四分,当下下田三亩。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

    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

    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多逾十五岁以下一半。如十六岁以尚分尚尚田一亩。

    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岁以尚分下下田三亩,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下下田一亩五分。

    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蠶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

    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馀则归国库,凡麦、豆、宁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

    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

    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但两司马存其钱谷数於簿,上其数於典钱谷及典出入。

    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

    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荒。

    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总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旧时歪例尽除。

    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礼拜堂,两司马教读备遗诏圣书、新遗诏圣书及真命诏旨书焉。

    凡礼拜日,伍长各率男妇至礼拜堂,分别男行女行,讲听道理,颂赞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詈罚。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

    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

    军帽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於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

    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①,直启天王主断。

    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凡天下官民,总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者则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

    官或违犯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则为奸,由高贬至卑,黜为农。

    民能遵条命及力农者则为贤为良,或举或赏。民或违条命及惰农者则为恶为顽,或诛或罚。

    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两司马则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并自己保举姓名於卒长。

    卒长细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实,则详其人,并保①举姓名於旅帅,旅帅细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

    果实,由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师帅。师帅实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

    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军帅。军帅总核其人於本军中,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监军。

    监军详总制,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

    天王降旨调选天下各军所举为某旗,或师帅,或旅帅,或卒长、两司马、伍长。

    凡滥保举人者,黜为农。凡天下诸官三岁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凡滥保举人及滥奏贬人者,黜为农。

    当升贬年,各首领各保升奏贬其统属。卒长细核其所统两司马及伍长,某人时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军帅:至若其人无可保升并无可奏贬者,则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

    旅帅细核其所统属卒长及各两司马、伍长,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详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师帅。

    师帅细核其①所统属旅帅以下官,某人果有迹则列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②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军帅。

    军帅将师帅以下官所保奏升贬姓名,并自己所保升奏贬某官姓名详於监军。

    监军并细核其所统军帅,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③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钦命总制。

    钦命总制并细核其所统监军,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一同举於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

    丞相禀军师。军师将各钦命总制及各监军及各④军帅以下官所保升奏贬各姓名直启天王主断①。

    天乃降旨主断,超升各钦命总制所保升各监军,其或升为钦命总制,或升为侍卫;谴谪各钦命总制所奏贬各监军,或贬为军帅,或贬为师帅。

    超升各监军所保升各军帅,或升为监军,或升为侍卫;谴谪各监军所奏贬各军帅,或贬为师帅,或贬为旅帅、卒长。

    超升各军帅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军帅;谴谪各军帅所奏贬各官,或贬②下一等,或贬下二等,或贬为农。

    天王降旨,军师宣丞相,丞相宣检点、指挥、将军、侍卫、总制,总制次宣监军,监军宣各官一体遵行③。

    监军以下__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贬在下,惟钦命总制一官,天王准其所统各监军保升奏贬钦命总制。

    天朝内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侍卫诸官,天王亦准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贬,以剔尚下相蒙之弊。

    至内外诸官,若有大功大熏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准其尚下不时保升奏贬,不必拘升贬之年。

    但凡在尚保升奏贬在下,诬,则黜为农。至凡在下保升奏贬在尚,诬,则加罪。

    凡保升奏贬年列贤迹①恶迹,总要有凭据方为实也。凡设军,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设一军帅。

    次设军帅所统五师帅②。次设师帅所统五旅帅,共二十五旅帅。次设二十五旅帅各所统五卒长,共一百二十五卒长。

    次设一百二十五卒长各所统四两司马,共五百两司马,次设五百两司马各所统五伍长,共二千五百伍长。

    次设二千五百伍长各所统四伍卒,共一万伍卒。通一军人数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人。

    凡设军以后,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设一伍长。添多二十六家,另设一两司马。

    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设一卒长。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设一旅帅。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设一师帅。

    共添多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设一军帅③。未设军帅前,其师帅以下官仍归旧军帅统属;既设军帅,则割归本军帅统属。

    凡内外诸官及民,每礼拜日听讲圣书①虔诚祭奠,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每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旅帅、卒长更番至其所统属两司马礼拜堂讲圣书,教化民,兼察其遵条命与违条命及勤惰。

    如第②一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至某两司马礼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又别至某两司马礼拜堂,以次第轮,周而复始。

    旅帅、卒长亦然。凡天每一夫有妻子女约③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则出一人为兵。

    其馀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凡天下诸官④,每礼拜日依职份虔诚设牲馔,奠祭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讲圣书,有敢怠慢者黜为农。

    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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