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六十二条太平刑律
太平刑律
太平天国的刑律,据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在天京任职的罗孝全说,太平天国在这[一〕见大风九十二期简又文译裨治文通讯,载北华捷报一八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八号。刑律三十一年曾将刑律印出①,但还没有发现。今所见祇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等。十款天条已载於上帝教志,太平条规已载於兵志。在这里,要专述太平刑律。太平刑律系反革命头子曾国藩情报机关采编所根据太平天国奏章内「增议太平刑律多条」,又燕王秦日网告示所列「应斩罪多款」,并搜集太平天国文件,「凡有关禁令者悉汇录之」而成,刊於贼情汇纂内,共六十二条,论为「规模大备」②,兹著录於后,以见太平刑律的规模。
一、凡营中每逢星、昴、房、虚四宿礼拜之日,亦要三更起身洗面,虔
庆礼拜赞诵天父皇上帝恩德、不得怠慢。
一、凡扎营盘处所,必须详察地势,不得随意住扎,致妖魔拦入,有伤
兄弟。
一、凡兵士打仗杀妖之时,俱要虔诚跪求天父看顾,助阵杀妖。
一、凡营盘之内,俱要洁净打扫,不得任意运化作践,有污马路,以及
在无羞耻处润泉。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在馆无事,除练习天情外,俱要磨洗刀锚,操练
武艺,以备临阵杀妖,不得偷安,妄食天父之禄。
一、凡营盘四围,俱要筑土城,挑濠沟,密钉竹签,以防妖魔鬼计。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倘有口角争斗,以及持强斗架,俱是天父所深恶,
不问曲直,概斩不留。
一、凡军中兄弟,俱要遵条令,公正和傩,不准大呼小叫,俱要安静无
喧。
一、凡我们兄弟,行路不准强拉外小挑抬;即在外小屋内打馆,亦不准
妄取一物。
一、凡军中兄弟,五十岁以下至十五岁以上,一闻圣角响,俱要装身赴
各管衙听令杀妖。
一、凡遇杀妖之时,头阵鼓角,即要吃饭。二阵鼓角,装身持械听令。
三阵鼓角,一齐踊跃杀妖,退后者斩。
一、凡杀妖之时,闻鼓则进,闻金则退,不得违误,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在乡村住扎,不得强带他人子弟做自家子弟,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修好链正,不准吹洋烟,吃黄烟,饮酒,虏掠,
*,犯者斩首不留。
一、凡各军兄弟,行俱要 定大旗,各归各队,不得越次争先,耽延退后,
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各归各衙,不准私自过馆,及在别馆寄宿等弊,
违者斩。
一、营中设有青、白、红、黑旗四面,如妖魔从东边来则摇青旗,从西
边来则摇白旗,从南边来则摇红旗,从北边来则摇黑旗。兵士认定旗之颜色,
即往何方杀妖。若妖魔从两路来,旗亦两面齐摇,兵士分头杀妖。派在左边
杀妖,不得到右边,派在右边杀妖,不得到左边,违者斩。
一、凡城中营中望楼,设红、黑旗二面,如妖魔从水路来则望楼上摇黑
旗,从旱路来则摇红旗,水旱两路俱有妖来,则红、黑二旗齐摇,各要努力
杀妖,退避者斩。
一、凡追杀妖魔,所遗金玉衣物,自然皆为我得,必须杀尽妖魔,将残
妖追出四、五十里外,方准收取妖物,解归圣库。自后杀妖之时,路旁金银
衣物,概不准低头捡拾,以及私取私藏,违者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如有被妖魔迷卽,反草通妖,自有天父下凡指出,即
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
一、凡各衙兄弟,如有三更逃黑夜,被卡房捉拿者,斩首不留。
一、凡兄弟在衙静坐,俱要习链天情,不准坐卧喧嚣,胡言乱道,以及
唱邪歌、说邪话等情。
一、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
一、凡天条书中各条,如有违犯,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链得正正真真,不得脱衣露体,睡觉不准脱裳。
一、凡各衙牌尾兄弟,在馆俱要削竹钉,夜晚轮流支更,不得怠惰偷安。
一、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此是好事,不准哭泣,缘是人有志顶天,已
随天父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何用哭也。
一、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亦是好事。所有升天之人,俱不准照凡情歪
例,私用棺木,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
一、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
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
一、凡东王驾出,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当跪於道旁,如敢对面行走者,
斩首不留。
一、凡检点、指挥各官轿出,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如不回
避,或不跪道旁者,斩道不留。
一、凡各尊官自外入,卑小官必须起身奉茶,不得怠慢。
一、凡朝会敬天父时,如有官员兵士喧嚣者,斩首不留。
一、凡接递紧要公文,如有迟误日时者,斩首不留。
一、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如有心错误者,斩首不留。
一、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
治以点天灯之罪。
一、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自有天父指出,定将
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
一、凡私盗关凭,混出城卡,一经盘获,定斩不留。
一、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
一、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
一、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
一、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
一、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
一、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
一、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
犯天条,男女皆斩。
一、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
奸皆斩。
一、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
一、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
一、凡聚集饮酒,私议军事,巡查拿获,一概同斩。
一、凡吹洋烟者,斩首不留。
一、凡吃黄烟者,初犯责打一百,枷一个礼拜,再犯责打一千,枷三个
礼拜,三犯斩首不留。
一、凡传令听讲道理,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枷七个礼拜,责打一千,
再犯斩首不留。
一、凡各馆书士,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斩
首不留。
一、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
一、凡黑夜支更,如果贪睡,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发)者,责打
一千,再犯斩首示众。
一、凡挑濠沟,筑土城,一切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
一、凡辱骂官长者,斩首不留。
一、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首。
一、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
行之后,始准读习。
一、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化,如有私留者,搜出者斩首不留。
一、凡邪歌、邪戏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
一、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赌博者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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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刑律,据辛酉十一年(一八六一年)在天京任职的罗孝全说,太平天国在这[一〕见大风九十二期简又文译裨治文通讯,载北华捷报一八五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八号。刑律三十一年曾将刑律印出①,但还没有发现。今所见祇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太平刑律等。十款天条已载於上帝教志,太平条规已载於兵志。在这里,要专述太平刑律。太平刑律系反革命头子曾国藩情报机关采编所根据太平天国奏章内「增议太平刑律多条」,又燕王秦日网告示所列「应斩罪多款」,并搜集太平天国文件,「凡有关禁令者悉汇录之」而成,刊於贼情汇纂内,共六十二条,论为「规模大备」②,兹著录於后,以见太平刑律的规模。
一、凡营中每逢星、昴、房、虚四宿礼拜之日,亦要三更起身洗面,虔
庆礼拜赞诵天父皇上帝恩德、不得怠慢。
一、凡扎营盘处所,必须详察地势,不得随意住扎,致妖魔拦入,有伤
兄弟。
一、凡兵士打仗杀妖之时,俱要虔诚跪求天父看顾,助阵杀妖。
一、凡营盘之内,俱要洁净打扫,不得任意运化作践,有污马路,以及
在无羞耻处润泉。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在馆无事,除练习天情外,俱要磨洗刀锚,操练
武艺,以备临阵杀妖,不得偷安,妄食天父之禄。
一、凡营盘四围,俱要筑土城,挑濠沟,密钉竹签,以防妖魔鬼计。
一、凡各衙各馆兄弟,倘有口角争斗,以及持强斗架,俱是天父所深恶,
不问曲直,概斩不留。
一、凡军中兄弟,俱要遵条令,公正和傩,不准大呼小叫,俱要安静无
喧。
一、凡我们兄弟,行路不准强拉外小挑抬;即在外小屋内打馆,亦不准
妄取一物。
一、凡军中兄弟,五十岁以下至十五岁以上,一闻圣角响,俱要装身赴
各管衙听令杀妖。
一、凡遇杀妖之时,头阵鼓角,即要吃饭。二阵鼓角,装身持械听令。
三阵鼓角,一齐踊跃杀妖,退后者斩。
一、凡杀妖之时,闻鼓则进,闻金则退,不得违误,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在乡村住扎,不得强带他人子弟做自家子弟,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修好链正,不准吹洋烟,吃黄烟,饮酒,虏掠,
*,犯者斩首不留。
一、凡各军兄弟,行俱要 定大旗,各归各队,不得越次争先,耽延退后,
违者斩。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各归各衙,不准私自过馆,及在别馆寄宿等弊,
违者斩。
一、营中设有青、白、红、黑旗四面,如妖魔从东边来则摇青旗,从西
边来则摇白旗,从南边来则摇红旗,从北边来则摇黑旗。兵士认定旗之颜色,
即往何方杀妖。若妖魔从两路来,旗亦两面齐摇,兵士分头杀妖。派在左边
杀妖,不得到右边,派在右边杀妖,不得到左边,违者斩。
一、凡城中营中望楼,设红、黑旗二面,如妖魔从水路来则望楼上摇黑
旗,从旱路来则摇红旗,水旱两路俱有妖来,则红、黑二旗齐摇,各要努力
杀妖,退避者斩。
一、凡追杀妖魔,所遗金玉衣物,自然皆为我得,必须杀尽妖魔,将残
妖追出四、五十里外,方准收取妖物,解归圣库。自后杀妖之时,路旁金银
衣物,概不准低头捡拾,以及私取私藏,违者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如有被妖魔迷卽,反草通妖,自有天父下凡指出,即
治以点天灯、五马分尸之罪。
一、凡各衙兄弟,如有三更逃黑夜,被卡房捉拿者,斩首不留。
一、凡兄弟在衙静坐,俱要习链天情,不准坐卧喧嚣,胡言乱道,以及
唱邪歌、说邪话等情。
一、凡兄弟俱要熟读赞美天条,如过三个礼拜不能熟记者,斩首不留。
一、凡天条书中各条,如有违犯,斩首不留。
一、凡我们兄弟,俱要链得正正真真,不得脱衣露体,睡觉不准脱裳。
一、凡各衙牌尾兄弟,在馆俱要削竹钉,夜晚轮流支更,不得怠惰偷安。
一、凡军中兵士打仗升天,此是好事,不准哭泣,缘是人有志顶天,已
随天父到大天堂享万年之福,何用哭也。
一、凡军中兵士无故升天,亦是好事。所有升天之人,俱不准照凡情歪
例,私用棺木,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
一、凡东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驾出,侯、丞相轿出,凡朝内军中大小
官员兵士如不回避,冒冲仪仗者,斩首不留。
一、凡东王驾出,如各官兵士回避不及,当跪於道旁,如敢对面行走者,
斩首不留。
一、凡检点、指挥各官轿出,卑小之官兵士亦照路遇列王规矩,如不回
避,或不跪道旁者,斩道不留。
一、凡各尊官自外入,卑小官必须起身奉茶,不得怠慢。
一、凡朝会敬天父时,如有官员兵士喧嚣者,斩首不留。
一、凡接递紧要公文,如有迟误日时者,斩首不留。
一、凡写办军务紧要公文,如有心错误者,斩首不留。
一、凡典圣库、圣粮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盗卖等弊,即属反草变妖,即
治以点天灯之罪。
一、凡有人私带妖魔入城,或妖示张贴谋反诸事,自有天父指出,定将
此人点天灯,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斩首不留。
一、凡私盗关凭,混出城卡,一经盘获,定斩不留。
一、凡假冒官员私打先锋者,斩首不留。
一、凡无故杀害外小者斩。
一、凡焚烧外小房屋者斩。
一、凡虏掠外小财特者斩。
一、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
一、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
一、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
犯天条,男女皆斩。
一、凡奸老弟,如十三岁以上皆斩,十三岁以下,专斩行奸者,如系和
奸皆斩。
一、凡私藏金银、剃刀、即是变妖,定斩不留。
一、凡剪发、剃胡、刮面,皆是不脱妖气,斩首不留。
一、凡聚集饮酒,私议军事,巡查拿获,一概同斩。
一、凡吹洋烟者,斩首不留。
一、凡吃黄烟者,初犯责打一百,枷一个礼拜,再犯责打一千,枷三个
礼拜,三犯斩首不留。
一、凡传令听讲道理,如各官有无故不到者,枷七个礼拜,责打一千,
再犯斩首不留。
一、凡各馆书士,如有编造歌谣及以凡情歪例编成诗文迷懞兄弟者,斩
首不留。
一、凡行军黑夜发妖风惊营,必寻出起首喊叫之人斩首示众。
一、凡黑夜支更,如果贪睡,被旁人将鼓拿去交出告犯(发)者,责打
一千,再犯斩首示众。
一、凡挑濠沟,筑土城,一切军中事务,如有口出怨言者,斩首不留。
一、凡辱骂官长者,斩首不留。
一、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经天父指出,通馆通营皆斩首。
一、凡一切妖书,如有敢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尔等静候删改镌刻颁
行之后,始准读习。
一、凡一切妖物、妖文书一概毁化,如有私留者,搜出者斩首不留。
一、凡邪歌、邪戏一概停止,如有聚人演戏者,全行斩首。
一、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赌博者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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